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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桑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住固镇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桑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桑某某与孟某甲、孟某乙等人饮酒,之后一起至金芒果KTV唱歌。期间,孟某甲邀请谢开金一同唱歌。后在金芒果KTV208房间内,被告人桑某某无故用啤酒瓶向正在唱歌的谢某某面部砸去,致使被害人谢某某鼻部受伤。2020年1月2日,经固镇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谢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桑某某近亲属已支付被害人谢某某的医药费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孟某甲、孟某乙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固镇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7.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雪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桑某某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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