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517号
被告人桑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2009年12月30日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20年7月1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桑某某自2018年6月份开始经营**宾馆。2020年4月份至6月30日期间,被告人桑某某容留黄某某、曹某某、张某某三人多次在其经营的**宾馆内进行卖淫活动,嫖资与卖淫女三七分成,非法获利大约4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电子数据;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事实和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莉萍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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