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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桑某某危险驾驶案)_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8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住**行政村**1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舟曲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桑某某酒后驾驶甘K*****小型普通客车在舟曲县峰迭新区供电所附近(两玛线30km+700m)撞上人行道上的路灯杆,造成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桑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69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等;2.证人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水林

  2020年8月14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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