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8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住**行政村**1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舟曲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桑某某酒后驾驶甘K*****小型普通客车在舟曲县峰迭新区供电所附近(两玛线30km+700m)撞上人行道上的路灯杆,造成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桑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69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等;2.证人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水林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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