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桑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检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为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街道**社区**组**号,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街道**社区**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本次醉酒驾驶机动车,于同年12月6日被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桑某某明知其机动车驾驶证处于暂扣状态,仍酒后驾驶皖NB****号红色海马牌小型轿车,沿六安市叶集区观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观山路与皖西路交叉口北200米处时停车并下车,进入新浪足浴店。后因与徐某某发生口角,徐报警,交警赶至现场后将桑某某带走。经鉴定,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5mg/l00ml。

被告人桑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桑某某身份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情节,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群

检察官助理:顾方瑞

2020年8月18日

附:1.被告人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16779****;

2.本案卷宗共壹册(含现场监控视频光盘壹张、提取血样视频光盘壹张、讯问视频光盘壹张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