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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桑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右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9221993********,蒙古族,大专文化,阿拉善右旗**苏木司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1年1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阿拉善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拉善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1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桑某某酒后偷开他人号牌为甘G****2的“金杯”牌小型面包车,在旧供电所南面平房处与徐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蒙M****7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桑某某驾驶车辆逃逸。执勤民警接到报警后,在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将被告人桑某某抓获。经甘肃省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对被告人桑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116.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桑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晓妮

                             2021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桑某某依法被取保候审,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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