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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桑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19〕146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011987********,藏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住兰州市****B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9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桑某某酒后来到**酒店院内的停车场,驾驶甘A*****号越野车准备离开**酒店时,车辆右前部与胡某某放在该停车场内的甘H*****号小型客车左侧相撞,随后桑某某驾车离开停车场将车停在**酒店门前路段。桑某某下车拦停包某某驾驶的出租车,以给包某某50元的代驾费让包某某将车辆开进**酒店院内的停车场。桑某某和胡某某在停车场协商赔偿事宜时,胡某某报案。靖远县公安局民警赶来后对桑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并带往靖远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靖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桑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某无责任。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桑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5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呼气检测单、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检查、提取血样笔录;5.鉴定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桑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艳红

2019年11月27

附:

1.被告人桑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08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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