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31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2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14时55分许被告人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冀T2****的黑色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从饭店出来回家,途中经过人民路中华大街交叉口附近时遇有衡水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正在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检查。现场执法检查的民警指挥该车辆靠边停车,对桑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16. 7mg/100m1,同年6月26日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第1529号检验报告),确认桑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23. 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抽血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俊芝
检察官助理:秦子萌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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