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刑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241975********,藏族,文盲,无前科劣迹,户籍所在地西藏定日县措果乡**村,现住西藏定日县异地搬迁**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定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9日由我院对其进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桑某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桑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豫******)行驶至国道219线定日县曲洛乡**村附近时,被曲洛乡派出所路面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西藏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桑某某血液进行鉴定后,显示被告人桑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0.6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三面免冠照、常住人口详细、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现场照片、现场执法视频、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驾驶证查询结果、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西藏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检验报告、车辆返还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格桑多吉
检察官助理:格桑卓嘎
2021年2月19日
(此业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桑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定日县异地搬迁**小区**栋;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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