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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桑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Z404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固镇县**镇**路**号。被告人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晚,被告人桑某某在固镇县城关镇“新亮大酒店”内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皖******的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经大木桥、大营路、牛市巷路,行驶至“湖畔花园”南门西侧时,因逃避前方酒驾检查,将车辆停至牛市巷路北侧停车位时被固镇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5月27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桑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卢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等出具的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6.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良

检察官助理:杨萌萌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桑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本案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两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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