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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桑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960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411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安徽**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花园**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3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3时许,被告人桑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胜利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胜利路与北一环路交口时,在等候信号灯间隙睡着,经群众举报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桑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41.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接警单、前科查询、现场呼气单、血样提取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等。

2.​ 被告人桑某某的供述。

3.​ 证人沈某某的证言。

4.​ 司法鉴定意见。

5.​ 现场查获及抽血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庆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桑某某现住本市蜀山区**路**花园**号**房,联系电话13817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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