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91********,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镇**嘎查,现住**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3日,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桑某某驾驶蒙G5****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扎鲁特旗**村中间水泥路上时,与由东向西驾驶的特某某驾驶的(京BU****临时号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台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后,双方自行和解。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9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案发后,被告人桑某某被现场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⑴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文书、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无犯罪前科证明、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驾驶证行驶证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和解协议;
2.被告人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桑某某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桑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晓辉
检察官助理:包苏亚拉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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