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住沭阳县**场**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桑某某于2019年9月2日23时前后,驾驶小型轿车在东海县横安线与苗某某醉酒后驾驶的小型轿车由北向南互相追逐,并多次相互强行超越彼此车辆。
归案后,被告人桑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林方
2020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5161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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