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1〕43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3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沂源县**开发区**巷村**号,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5月8日被沂源县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因寻衅滋事于2020年2月6日被沂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4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桑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沂源县经济开发区下龙巷村村口防疫点滋事,于2020年2月5日22时5分,被沂源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出警民警截获。派出所民警发现被告人桑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并滋事,口头传唤其到开发区派出所后通知沂源县交警大队悦庄中队。悦庄中队民警到达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后对被告人桑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经检测:被告人桑某某酒精含量为174mg/100ml。经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桑某某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60.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沂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发破案经过;3.被告人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桑某某查获及抽血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桑某某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桑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慧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沂源县**开发区**巷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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