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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桑某某交通肇事案)_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龙检诉刑诉〔2019〕241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31977********,满族,中专文化,中国**公司**厂工人,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某某**大街**号**门**室。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2019年11月13日由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桑某某驾驶黑E****3哈弗牌小轿车,在大庆市龙某某乙烯兴化大街**面馆前,由南向西转弯离开停车位时,将停车位旁的被害人高某某撞伤,高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桑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桑某某主动报警,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桑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受案登记表、证明;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任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黑龙江省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黑骏博【2019】交司鉴字第041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大庆市民新庆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庆西检【2019】交司鉴字24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庆)公(刑技)鉴(法病)字【2019】122号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桑某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蔡秀玲

检 察 员:姚  远

2019年12月3日

附:

1. 被告人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卷宗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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