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31977********,满族,中专文化,中国**公司**厂工人,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某某**大街**号**门**室。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2019年11月13日由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桑某某驾驶黑E****3哈弗牌小轿车,在大庆市龙某某乙烯兴化大街**面馆前,由南向西转弯离开停车位时,将停车位旁的被害人高某某撞伤,高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桑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桑某某主动报警,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桑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受案登记表、证明;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任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黑龙江省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黑骏博【2019】交司鉴字第041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大庆市民新庆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庆西检【2019】交司鉴字24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庆)公(刑技)鉴(法病)字【2019】122号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桑某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蔡秀玲
检 察 员:姚 远
2019年12月3日
附:
1. 被告人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卷宗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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