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晏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2231991********,藏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住海晏县**乡**村**号,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海晏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8时40分左右,被告人桑某某驾驶青CC1010猎豹牌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国道315线143KM+50M处时超车,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马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被害人马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闭合性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违法超车,未保持安全车距,致使1人死亡,车辆损坏的结果发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翔鹏
检察官助理:黎玉珍
(院印)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桑某某现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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