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477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杭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下午,被告人桑某某驾驶浙A1****号重型厢式货车从本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明星路运通网城驶往东洲街道“****”公司装货,沿明星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本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望路路口右转弯时,与右侧同向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富阳电动25****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李某某受伤后经富阳区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桑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经交警部门认定,犯罪嫌疑人桑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还清单,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车辆信息,接警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杭州市富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及说明;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车辆,因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桑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浩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桑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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