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诉刑诉〔2016〕559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庄**号。被告人桑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0年5月10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于2012年8月6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人民币,下同),2015年7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3月27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转取保候审。2016年7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艾争,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70********,汉族,文盲,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路**号。被告人李艾争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2年10月30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于2012年8月6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5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艾争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3月27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转取保候审。2016年7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厚义,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73********,汉族,文盲,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李厚义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6月30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2月8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31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李厚义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4月25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厚义、陈某某、李艾争、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李艾争、李厚义、桑某某预谋盗窃,后四人骑自行车、携带手电筒等工具,其中被告人陈某某携带匕首一把,先后至**镇**村盗窃屠某某家的四只母鸡;翻墙进入王某某家中,盗窃四只鹅;盗窃孔某某的七只鸡。后又至**村,先后盗窃陈某某六只鸡、高某某的铜丝、黄色插座以及老年收音机一部。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850元。
当日被告人陈某某、李艾争被巡逻民警抓获;被告人李厚义、桑某某主动到邳州市公安局八集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刀等物证;
2.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桑某某、陈某某、李艾争、李厚义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携带凶器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义李艾争、李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桑某某、陈某某、李艾争、李厚义的行为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学卫
2016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桑某某、陈某某、李艾争、李厚义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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