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曲检公刑诉〔2019〕8号
批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1221993********,藏族,群众,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江达县,捕前住拉萨市曲水县**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曲水县公安局于2018年9月23日对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曲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4日被曲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多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1221995********,藏族,群众,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江达县,捕前住拉萨市曲水县**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曲水县公安局于2018年9月23日对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曲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4日被曲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曲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陈某某、多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4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4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桑某某为其相好者巴某甲一直在拉萨市曲水县**乡**村**组**茶馆门口晃悠,期间与在此茶馆参加开张仪式的旦某某发生了肢体与言语冲突,被告人桑某某就走到**茶馆隔壁**超市购买了一把钢制小刀具防身,在回到茶馆门外后电话联系弟弟陈某某前来帮忙,之后被告人陈某某携带一把藏刀、被告人多某某携带一根警棍赶到**茶馆外,被告人桑某某就向茶馆内的人理论,这时土某某向其扔了酒瓶并往外冲,后三名被告人与茶馆内出来的个别村民互扔石头、砖头,期间,尼某某、巴某乙、穷某某跟着土某某率先走到茶馆外,之后茶馆和大厅内村民也都出来看情况,当时,尼某某被石头砸到其右眉骨部位,被告人桑某某向冲过来的村民挥刀,趁村民散开向拉萨方向逃跑,被告人陈某某被旦某某等人用石头打到其头部两次,后陈某某拿藏刀砍向穷某某额头、头部左侧以及土某某的左肩、左臂,之后挥刀逃跑,被告人多某某扔石头打到巴某乙(手指残疾)左腰处,用警棍打到巴某乙(手指残疾)右臂,后被巴某乙(手指残疾)抓住,由受伤的群众及赶来的村民群殴,之后聂当乡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将伤员送至医院。被告人桑某某当晚凌晨到**乡派出所自首,被告人陈某某逃跑后被哥哥泽某某窝藏至城关区**乡**村,曲水县公安局于案发第二日将陈某某与泽某某(相对不诉)抓获归案。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被告人陈某某、多某某受轻微伤,尼某某、穷某某、土某某受轻伤二级,巴某乙受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藏刀、水果刀、警棍、衣物;2.书证:归案经过、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关系证明材料、人员户籍资料、提取物证笔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旦某某、达某某、巴某甲(女)、樊某某、贡某某等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土某某、尼某某、穷某某、巴某乙(手指残疾)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桑某某、陈某某、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陈某某、多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三人受轻伤二级,一人受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格桑康卓
尼玛卓嘎
附:
1.被告人桑某某、陈某某、多某某羁押在拉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8册,光盘2张。
3.涉案物证:一把藏刀、一把水果刀、一根警棍、9件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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