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镇**街**号,住天津市北辰区**镇**园**号楼**。1995年2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后因减刑,于2001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2003年1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3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路**里**号,住天津市河北区**里**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2020年5月8日。因事实不清,于2020年5月8日退回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6月8日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补查重报。被告人桑某某、李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14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镇**小区内,被告人桑某某与被害人边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桑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对边某某进行殴打,造成边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边某某受伤致:1、双侧鼻骨板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2、面部多处瘢痕累计8.7cm,鉴定为轻伤二级;3、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鉴定为轻微伤;4、面部挫伤,鉴定为轻微伤;5、右眼挫伤,鉴定其为轻微伤;6、4+冠根折拔除,2+牙冠缺损未露髓,鉴定为轻微伤;7、鼻出血,鉴定为轻微伤。2019年12月17日,民警电话传唤桑某某、李某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三医院医院诊断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小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晓
助理检察官:李承辉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桑某某、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6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3份。
6.桑某某辩护律师张世明,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82069****;李某某辩护律师韩艳茹,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0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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