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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桑某某、张某某盗窃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3198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号,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街**号**室。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25日被抓获,3月27日被取保候审,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6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街**号**室。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26日投案自首,3月27日被取保候审,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至3月21日,被告人桑某某、张某某骑电动车至本市新城区长缨西路长缨鞋城广场被害人陈某某卖服装帐篷外,由被告人张某某望风,被告人桑某某用随身携带的裁纸刀将帐篷南侧围挡的彩条布划开,进到帐篷房内将衣架上的衣服偷走,然后二被告人骑电动车将盗窃的衣服运到二被告人租住房内。经查,从2020年2月份至3月25日先后盗窃7次,共计盗窃衣服146余件,价值人民币278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虎城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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