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7〕146号
被告人桑云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号**层。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凤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5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公安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12月29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桑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3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号(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5月26日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1月11日被裁定假释。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公安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12月29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云龙、桑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桑云龙、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29日,吸毒人员王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桑云龙联系购买冰毒,约定以300元的价格交易1克冰毒。当日13时许,在本市雁塔区**村**口垃圾台附近,被告人桑云龙让其堂弟被告人桑某携带冰毒与王某某见面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告人桑某被公安人员抓获,现场查获白色晶体物一包(经鉴定净重0.813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随后在桑某的带领下在桑云龙家中将桑云龙抓获,在其家中查获白色晶体物一包(经鉴定净重1.409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聊天记录;
4.嫌疑人手机通话记录;
5.毒品提取称重笔录及照片;
6.扣押物品清单;
7.毒品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
8.公安机关毒品收据;
9.辨认笔录;
10.现场检测报告及脱毒执行通知书;
11.行政处罚决定书;
12.前科判决及释放证明书;
13.户籍资料;
14.证人证言;
15.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云龙、桑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桑云龙、桑超均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晓溪
检 察 员:李 楠
2017年3月8日
附:
1.被告人桑云龙、桑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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