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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桂马江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603号 

  被告人桂马江,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93********,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3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5年11月 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1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8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 14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于2019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马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桂马江进入位于宝安区**街道**社区**坊**栋**号**的被害人吕某某家中,将其摆放于客厅充电的OPPO手机以及其儿子被害人王某某摆放于客厅充电的三星手机盗走。2019年12月5日 21时许,被告人桂马江在**街道**社区**坊**号院子内被抓获归案,并当场从桂马江身上缴获吕某某被盗的 OPPO手机1部。经鉴定,涉案手机OPPO价值人民币120元,三星价值人民币1260元,共13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桂马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马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桂马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冰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桂马江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部分涉案款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办理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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