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1〕67号
被告人桂某某(曾用名桂三伢),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90********,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20年11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3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桂某某在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文昌大道龙城华庭小区一公厕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钱某某贩卖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红色片剂(俗称“麻果”)5颗,交易完成后被布控民警现场抓获。随后,民警从钱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红色片剂5颗,从桂某某身上查获涉案毒资,以及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红色片剂7颗、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白色晶体(俗称“冰毒”)1小袋。民警依法对上述涉案毒品进行了扣押、称量、取样、送检。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1.14克)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毒资的物证照片;2.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抓获现场照片、指认照片、称量器具检定证书、手机微信截图等书证;3.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4.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证人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6.被告人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律法规,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1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桂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桂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睿
2021年0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桂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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