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613号
被告人桂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号。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5月10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三年六个月,2009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桂某于2019年9月10日零时许,在无摩托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两轮普通摩托车从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时代天街出发,当车行驶至本市渝中区经纬大道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7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被告人桂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血、涉案车辆照片等物证;
1户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1被告人桂某的供述与辩解;
1《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1案发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桂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桂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桂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桂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刁亚
2020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桂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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