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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桂腾龙交通肇事案)_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桂某某,男,汉族,教师,大学文化,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95********,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街镇**村委**村**号,住嵩明县**。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寻甸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居家候审。

本案由寻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月7日以被告人桂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4日7时30分许,被告人桂某某驾驶云******号夏利“威乐”牌小型轿车(副驾驶座载乘其未婚妻彭某某)自寻甸县羊街镇沿仁德街道办事处土金线三月三路段由西向东驶往寻甸县城方向,其所驾车辆经过三月三路段一下坡左弯道后越过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其所驾驶的云******号夏利“威乐”牌小型轿车(经鉴定:该车肇事采取制动时的车速不低于40km/h)车身右侧与对向张志某驾驶的云******号金杯牌小型面包车(经鉴定:该车肇事采取制动时的车速不低于35km/h)车头相撞,致乘坐在云******号夏利“威乐”牌小型轿车的被害人彭某某受伤后送往昆明甘美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4日10时死亡(经鉴定:彭某某系交通事故致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云******号、云******号两车损坏,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桂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桂某某和被害人家属已达成分期赔偿协议并已经履行一部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在道路上未确保安全通行,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桂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桂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舒超群

2020年1月13日

附:1、公安机关侦查卷1册,抽血视频光盘1张,电子卷宗光盘1张。

2、被告人桂某某现居家候审,联系电话1838813****,保证人桂俊某,联系电话1388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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