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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桂某甲非法狩猎案)_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桂某甲,男,195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5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村委会********号,现住原籍,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6日被三亚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三亚市森林公安局逮捕;因无继续羁押必要,于2020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亚楠,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602201711229611。

本案由三亚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甲非法狩猎案,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桂某甲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先后于2018年9月期间、2020年8月28日至8月30日期间、2020年9月3日至9月4日期间,多次在位于三亚市崖州区**村委会**队自家三楼的楼顶使用自制田字形网格式捕鸟网架猎套捕鸟,共捕获二十二只野生鸟类,其中在2018年9月份期间捕获野生鸟类9只,后因个人疏于管护死亡后一直被丢弃在自家房顶;2020年8月28日至2020年8月30日期间捕获野生鸟类3只,于2020年8月31日被崖州区农业农村局护林员到其家中查扣后放生;2020年9月3日至4日期间捕获野生鸟类10只,于2020年9月5日被三亚市森林公安局侦查人员现场查扣。经鉴定,10只查扣的鸟类活体为灰背椋鸟,8只查扣的鸟类死体为椋鸟属物种,灰背椋鸟、椋鸟属物种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价值鉴定为每只人民币300元,共计人民币5400元。

2020年9月5日,被告人桂某甲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后又翻供,审查起诉阶段又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灰背椋鸟活体12只(已放生)、疑似灰背椋鸟活体3只(已放生)、灰背椋鸟死体8只及疑似灰背椋鸟死体1只、捕鸟架1个(保存于三亚市森林公安局)、鸟笼15个(已随案移送);

二、书证:户籍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划定三亚市野生动物禁猎期的通告、移交物品清单等;

三、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董某某、桂某乙、颜某某的证言;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桂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涉案动物价值的说明;

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桂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猎获鸟类二十二只,其中灰背椋鸟十八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桂某甲被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后又翻供,在一审宣判前又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桂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桂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雷宗儒        

                                                                                2021年1月6日         

附:1.被告人桂某甲被取保候审,住址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村委会**镇**村**队**号,联系电话:18876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在案但未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未随案移送的扣押涉案财物、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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