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Z391号
被告人桂某某,曾用名桂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镇,住四川省都江堰市**镇**小区**栋**号。因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俊玲,四川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莉,四川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刘某某,男,29岁,住黑龙江省**县**嘉园。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7月开始,被告人桂某某在QQ群内参与赌博活动,8月14日被害人刘某某将桂某某拉进去一个名为“爱拼”的赌博群里进行赌博,桂某某先后数次将共计2.9万元转给刘某某用于在赌博群里进行赌博并全部输完,桂某某怀疑是刘某某背后操作所致。2020年8月16日,桂某某到都江堰市公安局玉堂派出所报案称在群里看到QQ名为“帅老板”(刘某某使用的QQ号为78495****)发布售摩托车的消息,联系“帅老板”后,二人就买卖摩托车达成协议,其在向“帅老板”提供的银行卡转账29000元后被“帅老板”拉黑,怀疑被骗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处理。2020年8月21日,都江堰市公安局以刘某某涉嫌诈骗罪刑事立案。同年9月3日,刘某某被刑事拘留,在查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后,于2020年9月11日释放,共计被羁押7日,同日桂某某在被公安机关传唤时承认了上述诬告陷害的犯罪事实。另查明,2020年10月28日,刘某某涉嫌诈骗案被依法撤销案件。
案发后,被告人桂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到案后,被告人桂某某如实供述诬告陷害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支付宝微信QQ截图、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释放通知书、随案移送清单;
2.物证:苹果手机一部;
3.被害人陈述:刘某某的陈述;
4.证人证言:王某某、刘某甲的证言;
5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桂某某的供述;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桂某某在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供述诬告陷害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涛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桂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5.提讯证、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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