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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桂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桂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街道**栋**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5月15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6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桂某某以帮助贷款或刷单为由,于2019年4月23日骗取被害人代某某人民币6000元、被害人方某某人民币200元,于2019年12月9日骗取覃某某人民币81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代某某、方某某、覃某某的陈述;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5.扣押、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关芬

2020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桂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88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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