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桂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8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由于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并于2020年3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1月06日晚,武穴市**矿业有限公司**桂某甲趁同宿舍的同事干某某熟睡之机,将干某某放在枕头边的一部苹果7Puls手机盗走,次日桂某甲将所盗手机交给其哥桂某乙让其变卖,后因公司管理人员桂某丙通过视频查询后到桂某甲家中找到桂某甲,桂某甲承认盗窃手机一事,并从桂某乙手中取回手机将手机通过桂某丙交还受害人干某某。此后桂某乙(另案处理)使用故意未交给桂某丙的干某某手机卡,通过更改干某某的支付宝密码使用“来分期消费”和借款等方式盗窃干某某支付宝上的钱财3099.94元钱,还使用干某某的支付宝花呗分期付款购买2198元手表。经武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干某某被盗手机价值4692元。在审查起诉期间,桂某甲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据清单等书证;2、证人秦某某、陈某某、桂某丁、桂某丙、桂某戊的证言;3、被害人干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讯问录音录像;7、被告人桂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桂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钰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桂某甲现被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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