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桂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2********,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街道**村**组**号。被告人桂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将案件退回涟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桂某某在其经营涟水县移动公司**路**宽带电视带店期间,秘密利用公司管理系统漏洞,违规操作退单业务,盗窃公司宽带话费,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4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移动公司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左某某、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祥林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桂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