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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桂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一部刑诉〔2020〕Z242号 

    被告人桂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29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路**号**幢**房。2004年7月 27因犯盗窃罪被佛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5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桂某某为了筹集毒资,独自携带自制的作案工具一字螺丝刀,来到佛冈县篁胜酒店员工车辆停车场内,趁四周无人之机,使用自制螺丝刀将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该停车场的一辆粉红色爱玛电动车盗走,后将盗得的电动车转售他人,所得款项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经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害人梁某某被盗的爱玛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21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电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销售发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视频监控截图等书证;2.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辨认现场。

    本院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桂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被告人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美娥

2020年10月30

附:

    1.本案的卷宗材料共三册(含视像光碟卷一册)。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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