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7〕2135号
被告人桂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桂某某携带工具去到本区大石街涌口村岭南路6号森亿省产业园5楼广州市**服装有限公司,趁无人之机,撬门入内盗走该公司电脑主机内的CPU37个(价值人民币45774.6元)、内存卡38张、U盘3个、移动硬盘2个、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台以及三星适配器1个。盗后,被告人桂某某携赃逃离现场。
2016年8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桂某某去到本区大石街东联工业区中心南路29号广州**服装有限公司,趁无人之机,盗走该公司MACBOOK牌PRO笔记本电脑1台。盗后,被告人桂某某携赃逃离现场。
2016年11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桂某某骑一辆电动车去到本区大石街会江丰晟工业园L栋3楼广东**药业有限公司,趁无人之机,使用老虎钳撬窗入屋的手段,盗走该公司电脑内的CPU9个(价值人民币1260元)、内存卡2张以及U盘2个。盗后,被告人桂某某携赃逃离现场。
2017年3月24日15时许, 被告人桂某某在本区大石街植村市场附近路边被公安人员抓获。随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桂某某出租屋内缴获电动车一辆、老虎钳一把等作案工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伟康
2017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桂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电动车一辆、老虎钳一把等物(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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