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4419号
被告人桂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301975********, 汉族,文化程度为小学,无业, 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祁阳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1月1日被释放。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1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2月15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桂某某去到本市横沥镇**工业区**服装城门口,使用自制螺丝刀盗窃被害人马某某的一辆蓝色爱玛牌电动车(价值约1500元)后逃离现场。
二、2019年1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桂某某去到本市横沥镇**工业区***超市门口,使用自制螺丝刀盗窃被害人杨某某一辆绿色电动车(价值约900元)后逃离现场。
三、2019年1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桂某某去到本市横沥镇**村**购物广场门口,使用自制螺丝刀盗窃被害人曾某某一辆蓝色电动车(价值约1000元)后逃离现场。公安机关将桂某某抓获后对其取保候审。
四、2020年6月3日3时25分许,被告人桂某某伙同周某某(另案处理)去到本市寮步镇*****区*巷**号,盗窃被害人蔡某某一辆黑色电动自行车(价值约2900元)后逃离现场。同日4时许,被告人桂某某伙同周某某又去到本市寮步镇石龙坑**公寓*楼门口,盗窃了被害人唐某某一辆紫色电动自行车(价值约950元)后逃离现场。
五、2020年6月8日10时许,被告人桂某某去到本市常平镇**村****保安公司楼下,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蓝黑色电动车(价值约1000元)后逃离现场。2020年6月10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横沥镇**村**路将桂某某人赃并获。2020年6月11日,东莞市公安局对桂某某处于行政拘留十五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张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到案经过等书证,监控录像,电动车等物证,被告人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桂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新志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桂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肆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本案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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