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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桂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619号

被告人桂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5196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双阳区**街道**村**屯。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桂某某至青州市**医院附近盗窃刘某甲电动车一辆,价值1000元。

2、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桂某某至青州市**组**小区附近盗窃张某甲电动车一辆,价值2000元。

3、2019年7月4日,被告人桂某某至青州市**小区盗窃刘某乙电动车一辆,价值600元。

4、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桂某某至青州市**小区附近盗窃扈某某电动车一辆,价值1000元。

5、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桂某某至青州市中心医院附近盗窃郑某某电动车一辆,价值1000元。

6、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桂某某至青州市**街附近盗窃崔某某电动车一辆,价值2600元。

7、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桂某某至青州市**小区附近盗窃王某某电动车一辆,价值1000元。

8、2020年1月15日,桂某某在至青州市**座**附近盗窃张某乙电动车一辆,价值1900元。

9、2020年5月2日,被告人桂某某至青州市**大酒店附近盗窃刘某丙电动车一辆,价值2600元。

10、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桂某某至青州市**街**号楼附近盗窃崔某某电动车一辆,华为手机一部,价值共计2800元。

11、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桂某某至青州市**委宿舍附近盗窃郑某某电动车一辆,价值2300元。

12、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桂某某至青州市**小区附近盗窃宋某某电动车一辆,价值2000元、**手机一部、现金100元。

综上,2019年5月份至2020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桂某某实施到其12次,盗窃价值共计20900元、**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办案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郑某某、宋某某等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桂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青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同中

                                               检察官助理:刘玉娟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桂某某现被羁押在青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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