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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桂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桂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和出生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住福建省仙游县**街道**街**号。因扰乱单位秩序,2013年12月5日被永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仙游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7日晚在**广场旁,因岳母黄某某与被害人柯某甲的儿子柯某乙发生纠纷一事,被告人桂某某用拳殴打柯某甲胸部。经鉴定,被害人柯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陈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柯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仙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桂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福新

检察官助理:朱莉

2020年3月23日

附:

(一)被告人桂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四)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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