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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桂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检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桂某某,女,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50********,汉族,小学文化,种植业生产人员,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村**街**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祁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祁阳县文富市镇清太村新街村民邹某甲一家与本村村民桂某某一家因两家房屋之间的土地归属问题多次发生争执。2020年5月23日7时许,被告人桂某某与其丈夫李某某在争执的土地上挖土,邹某甲看到此情况上前制止,被告人桂某某便与邹某甲拉扯在一起,互相扭打。在拉扯过程中两人倒在地上,邹某甲压在桂某某身上,李某某上前扯住邹某甲的手,桂某某翻转压在邹某甲身上,一直到村干部赶到才被扯开。经法医鉴定:邹某甲左侧第2,3前肋骨折及右侧第5肋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桂某某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邹某甲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邓某某、吴某某、邹某乙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6.被告人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桂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云峰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桂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_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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