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桂某某,男,回族,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331963********,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乡座**村**组**号,2002年3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桂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晚21时许,被告人桂某某途径会泽县**乡**村委会**小组沈某某家房屋外时,遇到被害人张某某,因积怨双方发生打架,期间桂某某使用砖头击打张某某头部,打架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桂某某损伤为轻微伤,张某某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桂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沈某某等证人的证言;5.现场勘验、指认、提取等笔录;6.伤情鉴定文书、DNA鉴定文书及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桂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桂某某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玮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桂某某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