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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桂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桂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家住鄱阳县**乡**村。因抢夺他人财物,于2017年7月6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鄱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12月31日由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15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桂某某因没有钱坐车去厦门务工,决定到**镇街上实施抢劫。2019年12月2日下午两点左右,桂某某从家中携带了一把长二十多公分的西瓜刀来到田**镇。在**镇老菜市场后面的老街上转了一个多小时后,桂某某确定了以一家名为**坊的女服装店老板为抢劫目标,并计划好了抢劫后的逃跑路线。当日15时许,桂某某趁该服装店没有顾客的时候,戴上羽绒服上的帽子,戴着红色口罩进入该服装店。进入该店后,被告人桂某某将藏在羽绒服内的西瓜刀拿了出来,架在该店女老板李某某的肩膀处,威胁李某某拿钱给他。为防止李某某报警,桂某某将李某某的手机抢了过去。李某某迫于无奈将收银台内的380元人民币全部拿给了桂某某。桂某某拿到钱后,将手机还给了李某某,逃回了**乡**村,第二天早上,桂某某从**汽车站坐车去了厦门。

被告人桂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桂某某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前科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4.被告人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桂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桂某某认罪认罚,可酌情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桂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霞

                                      书记员:夏彩云

2020年511

附: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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