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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桂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19〕340号

被告人桂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80********,回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人,住富源县**街道**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9月1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于家中。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8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0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4日至2018年8月30日期间,桂某某(微信名:“知****”和微信号“gyh63****”)在手机上建了一个叫“优达群进俱乐部C21640”的微信群,群内人员达120人,并在手机上下载安装了一个未来飞小鸡软件,在软件上开了一个俱乐部,“优达群进俱乐部C21640”的群成员进入桂某某开的俱乐部进行飞小鸡打麻将,根据输赢情况,每分代表5元,输的在桂某某建的群里面发红包,赢的收取红包,并且赢家还要发5元的桌费给桂某某。从2017年11月4日至2018年8月30日期间,桂某某共收取桌费(抽头渔利)11万余元人民币。案发后,桂某某积极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粉红色VivoX20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及前科证明等;3.证人陈某某、严某某、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扣押、电子数据提取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美丽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桂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于家中,电话:15912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活页5页、手机1部、光盘5张。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桂某某缴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整,现存于富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金专户;富源县公安局冻结了桂某某农业银行人民币3211.10元,冻结了桂某某工商银行人民币606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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