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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桂某某容留卖淫案)_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桂某某,女,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63********,汉族,半文盲,群众,二级残疾,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平房,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2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桂某某在张北县经营足疗店期间,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并非法获利。

1.2018年6月27日23时许,李某某到该足疗店嫖娼卖淫女梁某某,被张北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2.2019年11月10日21时许,马某某、温某某到该足疗店嫖娼卖淫女王某某、邰某某,被张北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容留他人在其经营的足疗店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招飞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桂某某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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