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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桂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桂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31996********,汉族,云南省屏边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屏边县**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晚上22时左右,被告人桂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蒙某市昭忠路永安街路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1mg/100ml。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桂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0.75mg/100ml。

被告人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桂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桂某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桂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8313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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