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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桂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561号

被告人桂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6021993********,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村**号,住天津市西青区**园**号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00时16分许,被告人桂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赣A****5棕色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南开区熙悦汇KTV出来,沿南开区芥园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延安路交口向北左转掉头时,其驾驶的汽车前部右侧及右侧后部撞行驶至此的王某某驾驶的津A****9白色解放牌轻型封闭货车左侧前部,造成王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桂某某报警,公安机关赶赴现场处置,并将被告人桂某某抓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桂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7.4mg/100ml,属醉酒状态。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红旗路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桂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被告人桂某某已赔偿王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

2.书证、物证;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交通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桂某某主动报警等待公安民警处置现场,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华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桂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起诉书八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随案移送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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