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桂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8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城口县,住重庆市城口县**街道**村**组**号。
本案由万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6日15时50分,被告人桂某某驾驶渝F2Z***小型轿车从万源市石塘乡经省道402线驶往重庆市城口县方向,行至省道402线13KM+800M,车辆驶过道路中心线与对向由被害人余某甲驾驶的川SER***三轮载货摩托车碰撞,造成摩托车上被害人汪某某、余某乙死亡,被害人余某甲轻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万源市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被告人桂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余某甲负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余某甲被认定为轻伤一级。现被告人桂某某已垫付被害方部分医疗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余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两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桂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桂某某认罪认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
此致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于重庆市城口县**街道**村**组**号,联系电话为13896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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