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930号
被告人桂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0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组长、销售部部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现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组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江北区**街**村**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96********,汉族,初中肄业,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组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贵溪市**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江北区**城**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组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室,现住重庆市南岸区**时代**期**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售后组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南岸区**段**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童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贵溪市**镇**村**号,现住重庆市江北区**城**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易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7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乡**村**组,现住重庆市**大厦**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镇**村**组,现住重庆市渝中区**路**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81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华蓥市**街道**组**号,现住重庆市渝中区**口**村**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2000********,汉族,中专肄业,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现住深圳市罗湖区**街道**园**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镇**村**号,现住重庆市江北区**街**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江北区**路**居。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现住四川省邻水县**镇**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6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人事、内勤,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江北区**街**市场**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赵某甲、汪某甲、蒋某某、冯某某、童某某、易某某、王某某、赵某乙、刘某某、张某甲、李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张某乙(另案处理)、梅某某(另案处理)、邱某某(另案处理)、靳某某(另案处理)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部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至2020年6月期间,肖某某、徐某某、罗某某(均另案处理)共谋利用网络通讯工具,组织人员冒充老中医销售鼻炎药骗取他人钱财。肖某某、徐某某、罗某某于2018年6月合伙成立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肖某某、徐某某、罗某某各占该公司30%的股份。公司成立后,肖某某等人先后在重庆市江北区成长工厂、观音桥中心大厦等地租赁办公场地,并公开招聘业务员实施网络诈骗。
为便于共同管理,2019年1月9日,肖某某以**公司名义与广东省阳春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生产合同,信德公司以16元/瓶的价格为**公司生产“品宁膏”以冒充鼻炎特效药进行销售。公司对外宣称老中医汪某乙、汪某丙对鼻炎患者开展一对一诊疗,并根据不同病情配置不同药物,同时留下老中医微信账号供鼻炎患者添加。患者经网络资讯平台添加微信账号后,由公司业务员冒充治疗鼻炎的老中医汪某乙、汪某丙等人进行“一对一”诊疗,并向被害人销售“一人一方”的单独配置鼻炎药。公司业务员明知本人及公司无医疗资质,仍然冒充老中医汪某乙、汪某丙的身份,通过事先设置的诈骗话术模板为被害人进行鼻炎诊疗,并将价值人民币16元/瓶的“品宁膏”冒充鼻炎特效药以人民币200-1000元不等的价格向被害人销售获利。为进一步扩大诈骗成果,公司设置“二开”售后组再次以汪某乙、汪某丙的名义,实时跟进被害人“治疗”情况,并适时向被害人进一步销售该虚假鼻炎特效药,同时按照话术模板应对被害人的质疑。
为加强对公司业务员的管理,**公司设置多个销售组,并安排组长对新进业务员进行诈骗话术模板培训,同时对业务员开展日常管理。另招聘人员负责联系发货和公司人员每月工资发放,招聘财务人员制作业绩报表。开展网络诈骗犯罪期间,公司招募20余名业务员,由被告人赵某甲、蒋某某、汪某甲等人担任销售组长,被告人童某某等人担任销售组业务员,公司安排被告人桂某某、冯某某等人担任售后业务员,被告人桂某某于2020年5月担任公司销售部部长,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管理。被告人杨某某在案发期间,明知**公司开展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为公司联系快递发货,帮助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共计领取工资人民币52082.69元。案发期间,**公司(含**公司部分)的诈骗金额为人民币8733451.6元,被害人合计3000余人次。
经查明:
1.被告人桂某某于2018年11月入职**公司,其在2019年2月至2019年11月担任业务员期间的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292902元;其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担任售后组长期间,所在售后组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048468元;被告人桂某某在2020年5月担任**公司销售部部长期间,该月**公司的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816172元。被告人桂某某共计领取固定工资人民币40810.76元,领取提成人民币195228.2元。
2.被告人赵某甲于2018年6月入职**公司,其在2019年2月至5月担任业务员期间的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68677元;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担任销售组长期间,所在销售组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1217498元。被告人赵某甲共计领取固定工资人民币44223.08元,领取提成合计人民币24032.13元。
3.被告人汪某甲于2019年1月入职**公司,其在2019年2月至7月担任业务员期间的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15826元,其在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担任销售组长期间,所在销售组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799181元。被告人汪某甲共计领取固定工资人民币46576.15元,领取提成共计26391.36元。
4.被告人蒋某某于2019年7月入职**公司,其在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担任业务员期间,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23932元,其在2020年4月至6月担任销售组组长期间,所在销售组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60036元。被告人蒋某某共计领取固定工资人民币16575.5元,领取提成共计7626.52元。
5.被告人冯某某于2019年7月入职**公司,其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758224元,共计领取基本工资人民币20823.29元,提成合计人民币51890.76元。
6.被告人童某某于2019年10月入职**公司,其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58331.2元,共计领取基本工资人民币35790.1元,提成合计人民币8803.77元。
7.被告人易某某于2019年9月入职**公司,其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37229元,共计领取基本工资人民币15275.93元,提成合计人民币11419.74元。
8.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8月入职**公司,其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29494元,共计领取基本工资人民币21009.63元,提成合计人民币9988.16元。
9.被告人赵某乙于2019年8月入职**公司,其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06471元,共计领取基本工资人民币19767.04元,提成合计人民币7869.02元。
10.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7月入职**公司,其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06419元,共计领取基本工资人民币21863.33元,提成合计人民币8265.08元。
11.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9月入职**公司,其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99998元,共计领取基本工资人民币15200元,提成合计人民币8013元。
12.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9月入职**公司,其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47296元,共计领取基本工资人民币15880元,提成合计人民币6884元。
13.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3月至6月在重庆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前述网络诈骗,离职后于2019年9月至10月入职**公司继续实施前述网络诈骗,2020年4月底,陈某某再次回到**公司实施网络诈骗直至被抓获,其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16458.5元,共计领取基本工资人民币11469元,提成合计人民币3426元。
14.被告人杨某某自**公司成立以来一直担任公司人事、内勤,其在**公司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期间,共计领取固定工资人民币52082.69元。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桂某某、赵某甲、汪某甲、蒋某某、冯某某、童某某、易某某、王某某、赵某乙、刘某某、张某甲、李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中心大厦**公司内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公司财务报表、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 被害人余某某、崔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桂某某、赵某甲、汪某甲、蒋某某、冯某某、童某某、易某某、王某某、赵某乙、刘某某、张某甲、李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电子检查工作记录;
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桂某某、赵某甲、汪某甲、蒋某某、冯某某、童某某、易某某、王某某、赵某乙、刘某某、张某甲、李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赵某甲、汪某甲、蒋某某、冯某某、童某某、易某某、王某某、赵某乙、刘某某、张某甲、李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中被告人桂某某、赵某甲、汪某甲、冯某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蒋某某、童某某、易某某、王某某、赵某乙、刘某某、张某甲、李某某、陈某某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桂某某、赵某甲、汪某甲、蒋某某、冯某某、童某某、易某某、王某某、赵某乙、刘某某、张某甲、李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桂某某、赵某甲、汪某甲、蒋某某、冯某某、童某某、易某某、王某某、赵某乙、刘某某、张某甲、李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桂某某、赵某甲、汪某甲、蒋某某、冯某某、童某某、易某某、王某某、赵某乙、刘某某、张某甲、李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 曦
检察官助理 刘晓东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桂某某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江北区**街**村**号**室(联系电话:1762326****);
被告人汪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江北区**城**栋**室(联系电话:1510803****);
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南岸区**时代**期**栋**(联系电话:1831507****);
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南岸区**段**街**号(联系电话:1573620****);
被告人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江北区**城**栋**(联系电话:1829618****);
被告人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大厦**(联系电话:1582634****);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渝中区**路**号**室(联系电话:1508684****);
被告人赵某乙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渝中区**口**村**号**室(联系电话:1771345****);
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深圳市罗湖区**街道**园**栋**室(联系电话:1501348****);
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江北区**街**小区**号楼**室(联系电话:1800839****);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江北区**路**(联系电话:1783082****);
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邻水县**镇**组**号(联系电话:1362221****);
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江北区**街**市场**室(联系电话:1364760****);
2.随案移送案卷10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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