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桂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01*************,回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市**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号,现住于**市**区**街道***苑**幢。1991年6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1993年4月19日释放;1997年1月28日因犯流氓罪、贩卖毒品罪、敲诈勒索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2007年4月28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6月26日。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决定并执行监视居住,现居住于**市**区**街道***苑**幢。
被告人保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8************,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市**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现居家中。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保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29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9月27日补查重报,同年10月27日一次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至同年11月11日,同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2020年1月11日二次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1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桂某某与黄某某口头约定在**市**区S208公路******有限公司石碑西北方向300米处的废弃石场内采石。2017年一天,被告人桂某某以姜某某在该石场上倒土给自己造成损失为由要求罚款,让被告人保某某将倒土的车辆带至该石场旁的搅拌站内扣留并由被告人保某某保管该车钥匙至姜某某支付1万元后,保某某在桂某某安排下将车钥匙、车辆返还姜某某。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桂某某将1万元钱退还给被害人姜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5.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式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桂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保某某具备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二人系共同犯罪,桂某某系主犯,保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媛媛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桂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市**区**街道***苑**幢,联系电话***********;被告人保某某现居住于**市**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号,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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