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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桂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921号

被告人桂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64********,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园**号楼**单元**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园**号楼**单元**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12月17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于2015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6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9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7日,本院向顺义分局发出逮捕决定书,该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脱保,后于2020年8月24日主动归案,于当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初,常某某与崔某某预谋设计赌局骗取郭某某(男,24岁,顺义区人)钱财,崔某某找来郑某某、侯某某,几人经商量后确定由崔某某负责筹集赌资,郑某某负责放账托帐,侯某某负责找赌博场地、找配合玩牌的人员,常某某负责诱骗郭某某至牌局。之后,崔某某又联系被告人桂某某找“手艺人”,并充当借款人。

2018年3月25日下午,在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李家桥村一大院内,崔某某分发给常某某、桂某某找来的“手艺人”刘某某、侯某某、侯某某找来配合玩牌的人王某某(上述同案犯均已判决)每人一万或五千元的赌资,几人先假装玩牌。之后,常某某以让郭某某“抽水”为由将郭某某诱骗至赌局,鼓动郭某某参与赌局,并假意与郭某某合占一股。郭某某参与到崔某某等人的“炸金花”、“推筒子”赌局后,崔某某等人按照事先预谋,由刘某某通过“出老千”,侯某某、王某某等人尽量跑牌配合玩牌,常某某随意赌输等方式控制牌局,致使常某某、郭某某输钱,后又虚增郭某某等人所输赌资,以郭某某、常某某共输人民币80万为由,要求郭某某偿还人民币40万元,并提出可找高利贷先代还债务。之后郑某某等人带郭某某至天竺地区附近一小树林内见桂某某,常某某等人佯装写下欠条后,郭某某也被迫向桂某某写下欠条。郭某某于当晚报警。

2018年6月5日,桂某某被抓获,之后在取保候审期间脱保。2018年10月24日,桂某某被上网抓逃。2020年8月24日,桂某某主动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电话查询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同案犯常某某、崔某某、郑某某、侯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等;7.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桂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桂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桂某某到案后基本能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桂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豫

耿辉辉

检察官助理:胡  帅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桂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随案移送;

3.预审卷宗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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