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拜检诉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栾红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626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孙吴县**乡**村**组。2015年8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在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4月17日被拜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1年4月27日被拜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3年8月10日被拜泉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5日被拜泉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押解回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接受审讯。
本案由拜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栾红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9日、3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9日、4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起诉。其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0日、5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1月30日,被告人栾红某在拜泉县**洗浴从王某某、张某某(二人均已判刑)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20克,后将上述冰毒从齐齐哈尔市拜泉县运输至黑河市孙吴县。
2.2011年2月1日,栾红某在拜泉县**宾馆从王某某、张某某处购买20克冰毒,后将上述冰毒从齐齐哈尔市拜泉县运输至黑河市孙吴县。
3.2011年2月7日,栾红某在拜泉县刘某某经营的**店内在王某某、张某某处购买20克冰毒,后将上述冰毒从齐齐哈尔市拜泉县运输至黑河市孙吴县。
4.2011年3月份,栾红某在哈尔滨市阿城区从王某某处购买冰毒20克,后将上述冰毒从哈尔滨市阿城区运输至黑河市孙吴县。
综上,栾红某分别从王某某、张某某处购买冰毒共80克并分别从拜泉县、哈尔滨市阿城区运输至孙吴县,返回孙吴县后,栾红某将部分冰毒贩卖给李某甲、宋某某、李某乙、吕某某,还有一部分被其吸食。
经侦查,被告人栾红某于2011年4月16日被公安机关在黑河市孙吴县家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前科劣迹证明、说明;
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栾红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红某多次运输、贩卖甲基苯丙胺八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告人栾红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瑞斌
检察官助理:姜洪成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栾红某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份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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