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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栾某甲、张某甲保险诈骗案)(公开版)_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经检刑检刑诉〔2018〕270号

被告人栾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04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派出所管内,现住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小区*栋*门***室,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2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县**派出所管内,现住址吉林省白城市***小区**栋*单元*楼,因涉嫌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2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吉林省新康监狱。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栾某甲、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22日、2018年10月5日、2018年1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栾某甲、张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伙同郝某某(已诉)、孙博(已诉)、张某乙、邓某某、都雪等十余人,在吉林省白城市,利用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车辆,或在他人车辆发生事故后,为获取更大的利益,再次故意损坏投保车辆等手段,先后骗取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经营地址:长春市经开区***大路****号)保险理赔款,被告人栾某甲保险诈骗11起,骗取保险理赔款421628元,被告人张某甲保险诈骗4起,骗取保险理赔款314528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1年11月19日,被告人栾某甲、张某甲为达到帮助张某乙免费修车的目的,在吉林省白城市**汽车修配厂内,故意将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车辆吉A1****号车(该车投保人、保险受益人张某乙)的变速箱砸坏,伪造车辆受损程度,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骗取理赔金人民币131330元。

2、2011年12月2日,被告人栾某甲,为能够给郝某某免费修车,在吉林省白城市通往临海到金相路上,利用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标的车辆吉G00837号车(该车投保人、保险受益人白城市******工程建设管理局),伪造车辆发生碰撞假现场,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骗取理赔金人民币20179元。

3、2012年3月6日,被告人栾某甲为给郝某某达到免费修车的目的,在吉林省白城市劳动公园附近,伙同郝某某利用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标的车辆吉G0****号车(该车投保人、保险受益人***工程建设管理局),伪造车辆发生碰撞假现场,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骗取理赔金人民币34127元。

4、2012年5月13日,被告人栾某甲、张某甲为达到帮助邓某某免费修车的目的,在吉林省白城市**汽车修配厂,故意将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标的车辆吉GX****号车(该车投保人、保险受益人邓某某)的变速箱砸坏,伪造车辆受损程度,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骗取理赔金人民币150000元。

5、2012年8月7日,被告人栾某甲在张某甲的授意下,为给郝某某达到免费修车的目的,在吉林省白城市铁路小学附近,伙同郝某某利用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标的车辆吉G0***号车(该车投保人、保险受益人***工程建设管理局),伪造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假现场,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骗取理赔金人民币9557元。

6、2013年8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授意郝某某,以图财为目的,在吉林省白城市往临海去的乡道上,利用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标的车辆吉G0****号车(该车投保人、保险受益人郝某某),伪造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假现场,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骗取理赔金人民币23641元。

7、2013年12月30日,被告人栾某甲,以图财为目的,与陈某某、都某某在吉林省白城市到洮南桃河公路上,利用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标的车辆吉GE****号车(该车投保人、保险受益人张涛)故意与吉GB****号轿车发生碰撞,伪造车辆事故假现场,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骗取理赔金人民币25414元。

8、2014年10月8日,被告人栾某甲以图财为目的,在吉林省白城市朝阳屯附近公路上,利用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标的车辆吉GJ****号车(该车投保人、保险受益人白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故意与吉GB****号轿车发生碰撞,伪造车辆事故假现场,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骗取理赔金人民币30130元。

9、2015年1月24日,被告人栾某甲,为郭某某能够用保险理赔金修车,在吉林省白城市通往春阳方向的公路上,利用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标的车辆吉G5****号车(该车投保人、保险受益人郭某某),伪造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假现场,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骗取理赔金人民币6599元。

10、2015年8月16日,被告人栾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吉林省白城市金辉立交桥南行200米处,利用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标的车辆吉G9****号车(该车投保人、保险受益人白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故意与粤BX****号车辆发生碰撞,伪造车辆事故假现场,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骗取理赔金人民币3418元。

11、2016年2月25日,被告人栾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与周胜全预谋后,在吉林省白城市友谊村的公路上,栾某甲利用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标的车辆吉G1****号车(该车投保人、保险受益人张某丁)故意与辽BJ****号车辆发生碰撞,伪造车辆事故假现场,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骗取理赔金人民币5025元。

12、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栾某甲为在修车过程中获取更多非法利益,在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财会干部学校附近公路上,利用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标的车辆吉GL****号车(该车投保人、保险受益人刘某某),故意与一辆无牌别克轿车发生碰撞,伪造车辆事故假现场,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骗取理赔金人民币5849元。

案发后,被告人栾某甲潜逃,2018年3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4月9日,被告人张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柳某某、许某某、郝某某、刘某某、邓某某、李某某、郭某某、白某某、栾某乙、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证言;

3.被害单位陈述;

4.被告人栾某甲、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甲、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亚廷

2018年12月29日

附:

1.​ 被告人栾某甲现羁押于长春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吉林省新康监狱。

2.案卷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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