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现住地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栾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左右,被告人栾某某作为“98K”淫秽色情聚合直播软件APP的代理,开始贩卖该APP卡密并从中牟某。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栾某某通过微信贩卖该APP卡密给牟某某,非法获利88元。经鉴定,提取的“98K”APP内有259个视频文件片段为淫秽物品。
被告人栾某某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栾某某微信贩卖记录、手机勘验交易明细、户籍人口详情、电话查询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牟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胶州市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远程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以牟某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建议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贞铨
检察官助理:王源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栾某某现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被告人手机扣押于胶州市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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