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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栾某某诈骗罪)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65********,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县,现住**县**乡卫生院,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沟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下旬,被告人栾某某以在**县卫生局有人为由,可以让不符合开办诊所条件的马某某的牙科诊所开业。让马某某给其20000元让其去“跑事”。后马某某实际给栾某某18050元。栾某某得钱后,并没有使马某某的牙科诊所开业。当马某某向其要钱时,栾某某不退钱,后将马某某的微信及手机号码拉黑,马某某随报案。案发后栾某某将以上钱款退还给马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相关书证;

2、​ 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素锦

朱广东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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